(2014)高执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03-1号申请执行人芦某某,女,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4年9月2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晋城银行高平市支行××××××××××账户的存款6350元扣划至高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