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乳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潘章潭、高凤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潘章潭。被执行人高凤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商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以(2013)乳执字第1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章浩、高凤娇位于乳山银滩海之缘花苑小区87号楼4单元507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潘章潭、高凤娇所有的位于乳山银滩海之缘花苑小区87号楼4单元507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张国闻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