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覃某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