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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222号原告覃某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