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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与何民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何民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7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人民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方凌凯,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梅军,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诉被告何民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农民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