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成都和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联合一百瑞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合一百瑞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949号原告成都和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文素琼。委托代理人杨凤昆,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四川联合一百瑞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马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联合一百瑞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和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联合一百瑞涛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和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3元,由原告成都和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前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