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玉萍与甄美芳、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吕玉萍,甄美芳,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吕玉萍被执行人:甄美芳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亚锋被执行人: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美芳申请执行人吕玉萍与被执行人甄美芳、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绍新商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甄美芳下落不明,个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新昌县得力凯机械有限公司、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已查控暂时无法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