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杨庆振与泽原汽车公司、刘省、薛垂杰、魏来光、太平洋保险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庆振,濮阳市泽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省,薛垂杰,魏来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开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庆振,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泽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进,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燕,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省,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垂杰,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来光,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庆振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泽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省、薛垂杰、魏来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庆振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庆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杨庆振撤回上诉。二、双方按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4141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庆振负担25元。审判长 魏献忠审判员 马艳芳审判员 李凤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亚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