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崔刚与陈佃军、李燕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刚,陈佃军,李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96号原告:崔刚。被告:陈佃军。被告:李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刚与被告陈佃军、李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工资)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瑞琦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