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破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剑伟与北京华清中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剑伟,北京华清中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破字第00004号申请人郭剑伟,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景圣,男,1982年9月1日出生,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李庄村村委会北200米,组织机构代码56041973-1。法定代表人张乘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鹏,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北京华清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崔燕飞,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郭剑伟申请被申请人北京华清中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郭剑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华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剑伟提出撤回对华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郭剑伟撤回对北京华清中科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沈 光代理审判员 李克岳代理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雅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