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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新周与冀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周,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周被执行人冀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冀辉的银行存款叁仟伍佰柒拾元整(¥35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