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汉族。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以其请求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其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新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马成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