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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汉族。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5年2月,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以其请求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其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新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马成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