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青岛长信物流快运中心与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长信物流快运中心,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左桂霞,孙淑英,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9号原告青岛长信物流快运中心,住所地莱西市蓬莱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美丽,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惟庆,局长。委托代理人童之浩,该局工伤科工作人员。第三人左桂霞,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第三人孙淑英,女,194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第三人王某,男,199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学生。系左桂霞之子。法定代理人左桂霞,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原告青岛长信物流快运中心不服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左桂霞、孙淑英、王春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长信物流快运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由原告青岛长信物流快运中心负担。审判长  顾春明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刘悦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蕾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