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郭强申请牟鑫劳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强,牟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郭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牟鑫,×××,个体业者,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郭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牟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0129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呼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