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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余胜杰与陈凡、陈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胜杰,陈凡,陈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252-1号原告余胜杰。委托代理人谢广军,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小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任月里。被告陈凡。被告陈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胜杰与被告陈凡、陈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胜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凡、陈柏荣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任月里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为原告余胜杰申请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胜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任月里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陈凡、陈柏荣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潘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