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尧,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云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