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尧,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云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