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王××利用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岭明里小区被害人拱xx家中住宿之机,偷拿拱xx的汽车钥匙,从拱××停放在小区内的黑色本田小汽车内窃取拱××的农业银行卡1张,随后利用事先得知的银行卡密码到自动取款机上从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拱xx全部损失,于2014年9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证人常××的证言,被害人拱xx的陈述,银行卡及明细,通话记录,光盘,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且已退赔失主全部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陆速 录 员 吴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