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英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宁连超,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上诉人王建林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三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建林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7元(上诉人已交),减半收取348.5元,由上诉人王建林负担,余款348.5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进民审判员 刘雪花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永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