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纪元英与黄凯、黄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元英,黄凯,黄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纪元英,女,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黄凯,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黄三祥,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英与被告黄凯、黄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元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元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黄凯承担。代理审判员 伍德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