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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三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吕春娟与公主岭市聚源旧物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春娟,公主岭市聚源旧物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三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春娟,女,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主岭市聚源旧物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云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吕春娟因与被上诉人公主岭市聚源旧物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83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春娟及委托代理人霍岩平、被上诉人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云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案卷中没有的证据即2004年吕春娟与旧物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出判决不妥,应查清此事实,同时对吕春娟于2005年4月25日、2007年11月25日与旧物市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又未进行审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谭贵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