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郑某某,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文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