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邱达文与赵学军、北京远望银杏科技开发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达文,赵学军,北京远望银杏科技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邱达文。被执行人赵学军,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远望银杏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钟家营村西南。法定代表人赵学军,总经理。杨震与赵学军、北京远望银杏科技开发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2)沪仲案字第061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学军、北京远望银杏科技开发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学军、北京远望银杏科技开发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学军、北京远望银杏科技开发中心应当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七万八千七百九十元、律师费人民币九万元、执行费人民币四万七千四百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学军、北京远望银杏科技开发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徐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缴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