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俞振华与洪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振华,洪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98号原告:俞振华。被告:洪志春。原告俞振华与被告洪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及支付利息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嗣后,被告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志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俞振华借款15000元及支付利息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洪志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