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万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万载县。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4日24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锯条、锤子、钳子、凿子和螺丝刀,窜至广深铁路线K144+326m至K144+415m区间西侧铁路护栏内,盗得双菱牌VV22型3*16+1*10mm2规格电缆线89米。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33.7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02.86元。2014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锯条、锤子、钳子、凿子和螺丝刀,窜至广深铁路线K144+326m至K144+415m区间西侧铁路护栏内,盗得双菱牌VV22型3*16+1*10mm2规格电缆线89米。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33.7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02.86元。2014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锯条、锤子、钳子、凿子和螺丝刀,窜至广深铁路线K144+415m至K144+450m区间西侧铁路护栏内,盗得双菱牌VV22型3*16+1*10mm2规格电缆线70米。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33.5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350.6元。2014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锯条、锤子、钳子、凿子和螺丝刀,窜至广深铁路线K144+450m至K144+464m区间西侧铁路护栏内,盗得双菱牌VV22型3*16+1*10mm2规格电缆线14米。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33.5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70.12元。2014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锯条、锤子、钳子、凿子和螺丝刀,窜至广深铁路线K144+464m至K144+550m区间西侧铁路护栏内,盗窃双菱牌VV22型3*16+1*10mm2规格电缆线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民警查获了被剪断的86米电缆线和作案工具等。经鉴定,该电缆线每米价值人民币33.5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887.88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共盗窃五次,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714.3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5]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缴获的作案工具、被盗电缆线、盗窃现场的照片均辨认无误;有失窃单位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供电段提供的说明及其员工蔡某某陈述,证明了电缆线被盗的情况,对被盗现场的照片辨认无误;有深圳铁路公安处笋岗车站派出所民警龚某某、黄某某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证明材料;有深圳铁路公安处笋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从被盗现场扣押被告人电缆线86米,螺丝刀2把,锤子、钳子、锯条、凿子各一;有深圳铁路公安处笋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了被盗现场的情况;有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黄某某、许某某出具的深价鉴[2014]32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盗电缆线的价值;有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证实其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9月23日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情节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二、扣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的电缆线86米,发还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供电段。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2把、锤子1把、钳子1把、锯条1条、凿子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慧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