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西成因与被上诉人裴冬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西成,裴冬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1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西成。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冬奇。委托代理人刘建坤,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西成因与被上诉人裴冬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7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李西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西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西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2.5元,由李西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魏 飞审判员 闫天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