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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振凯与董运祥、代崇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凯,董运祥,代崇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89-1号原告:张振凯。被告:董运祥。被告:代崇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凯诉被告董运祥、代崇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被告董运祥、代崇显银行存款2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运祥、代崇显银行存款2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登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