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振凯与董运祥、代崇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凯,董运祥,代崇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89-1号原告:张振凯。被告:董运祥。被告:代崇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凯诉被告董运祥、代崇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被告董运祥、代崇显银行存款2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运祥、代崇显银行存款2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登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