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胜与黄玉喜、秦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黄玉喜,秦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张胜,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美华,淮安市清河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玉喜,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生。被告秦文娟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原告张胜与被告黄玉喜、秦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国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玉喜、秦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胜诉称:原告张胜与被告黄玉喜系朋友关系,被告黄玉喜、秦文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7日、7月20日、被告黄玉喜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1万元,2014年8月6日,被告黄玉喜、秦文娟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玉喜、秦文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胜与被告黄玉喜系朋友关系,被告黄玉喜、秦文娟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被告黄玉喜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张胜借款5万元,于2014年7月20日向原告张胜借款6万元。2014年8月6日,被告黄玉喜、秦文娟向原告张胜借款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黄玉喜、秦文娟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后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列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载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胜要求被告黄玉喜、秦文娟偿还借款17万元,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黄玉喜、秦文娟出具的借条一张,被告黄玉喜、秦文娟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黄玉喜、秦文娟系夫妻关系,应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被告黄玉喜、秦文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玉喜、秦文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胜借款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黄玉喜、秦文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冰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