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连印、陈连忠等与王文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连印,陈连忠,王凤书,王宜军,王文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四终字第00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印。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连忠。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书。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宜军。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岗。委托代理人牛长海,魏县正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连印、陈连忠、王凤书、王宜军、王文岗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2)广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