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许小琴拐卖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小琴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93号罪犯许小琴,女,1978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小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许小琴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款全部。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63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继续追缴许小琴等二被告人违法所得款全部;撤销刑事判决部分,上诉人许小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6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小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许小琴已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300元。其中在前三次减刑时已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元;本次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小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小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小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许小琴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小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