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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诉被告崔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崔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初字第9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负责人:安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丽,女,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崔鹏,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诉被告崔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与被告崔鹏自愿和解,被告崔鹏按期偿还欠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