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宁德市天森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德市天森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7号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秦卫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巫许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孔焕,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德市天森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池丽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天森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省福厦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