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纳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纳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山东纳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海娜,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纳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纳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纳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