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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河与贾桂杨、吴红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黄河。被告贾桂杨。委托代理人李旭辉,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方。被告贾洛杨。原告黄河与被告贾桂杨、吴红方、贾洛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河及被告贾桂杨的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红方、贾洛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河诉称,2013年11月29日,被告1和2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三十万元,并由其弟贾洛杨提供担保,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三十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贾桂杨在庭审中辩称,借条是属实,但是答辩人只收到原告通过翟子依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借款186500元,利息是约定月息四分,而不是借条上的6000元。答辩人一直支付利息到一个月前。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调解或者作出判决。被告吴红方、贾洛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贾桂杨、吴红方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黄河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月息人民币6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贾桂杨、吴红方向原告黄河出具借条一份为证,并由被告贾洛杨在借条上签名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和担保范围。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黄河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生意周转。利息每月6000.00元。借款人:贾桂杨吴红方担保人:贾洛杨2013年11月29日”。该借款,经原告黄河催要,因被告贾桂杨、吴红方、贾洛杨未能给付,引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贾桂杨还辩称通过案外人翟黑孩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2000元,利息只欠1个月。原告黄河认可利息每月人民币6000元已付至2014年11月,被告贾桂杨对自己的辩解未能举证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黄河和被告贾桂杨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供的被告方签名的借条一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河与被告贾桂杨、贾洛杨、吴红方之间存有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被告贾桂杨、吴红方经原告黄河催要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拖欠不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贾洛杨签名为该笔借款的偿还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应视为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所以原告黄河要求被告贾桂杨、吴红方、贾洛杨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河诉求自起诉之日起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红方、贾洛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桂杨、吴红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二、被告贾洛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贾桂杨、吴红方、贾洛杨连带承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给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