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田旺钢管有限公司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田旺钢管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613-1号原告天津市田旺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珠峰路。法定代表人芦德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7号楼701-705室。负责人何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慧,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田旺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田旺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田旺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天津市田旺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金彪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人民陪审员 刘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芸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