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苑日斌与孟吉成一般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日斌,孟吉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60号原告苑日斌,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怀仁县金沙滩镇日中城村人。委托代理人武吉,男,46岁,汉族,怀仁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吉成,男,48岁,汉族,应县义井乡三门城人。原告苑日斌诉被告孟吉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苑日斌于2015年2月9日因病人还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日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苑日斌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苑日斌负担。审判员 刘玉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