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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苑日斌与孟吉成一般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日斌,孟吉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60号原告苑日斌,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怀仁县金沙滩镇日中城村人。委托代理人武吉,男,46岁,汉族,怀仁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吉成,男,48岁,汉族,应县义井乡三门城人。原告苑日斌诉被告孟吉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苑日斌于2015年2月9日因病人还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苑日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苑日斌申请缓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苑日斌负担。审判员  刘玉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