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秦学动诉王学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动,王学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89号原告秦学动,男,60岁。被告王学先,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学动诉被告王学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学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88.8元,合计113.8元,由原告秦学动负担。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