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执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仓中青贪污罪,仓中青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仓中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357号罪犯仓中青,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2年3月14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亭刑二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仓中青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该犯与同案犯蔡迎春、孙德煜均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8月23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盐刑二终字第0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于2015年1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指派汪海峰、潘龙成出庭提出假释建议,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士敢、陈前军出庭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社区矫正机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经本院通知未出庭。罪犯仓中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仓中青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和同改罪犯证词以及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仓中青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1次,记奖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原判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已经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同改罪犯的证词、罚没款收据和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以及重要罪犯假释审核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仓中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仓中青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晓春审 判 员 刘芳芳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