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叶振忠与周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振忠,周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03号原告叶振忠,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委托代理人李景怡,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超雄。被告周冠良,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叶振忠诉被告周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尚欠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未归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6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7200元(利息从2014年4月9日起暂计至2014年10月9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叶振忠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周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叶振忠利息(以人民币6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皆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官玉娴书 记 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