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刘运帷与武汉农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帷,武汉农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018号原告刘运帷,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农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帷与被告武汉农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运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运帷负担。审判员 叶章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