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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贾建立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建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195号罪犯贾建立,河北省正定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作出(2009)正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建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贾建立及同案被告人南俊军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石刑终字第00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建立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建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