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董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金,男,1978年9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九台市。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2年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5)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金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金于2014年9月8、9日,在九台市龙嘉堡镇大城子村1组杨某某家责任田的玉米地里盗窃玉米棒400棒左右,价值人民币184.00元;过了两三天后,被告人董金又在杨某某家责任田的玉米地里盗窃玉米棒400棒左右,价值人民币184.00元;被告人董金于2014年9月20日左右,在九台市龙嘉堡镇大城子村1组唐某某家责任田的玉米地里盗窃玉米棒400棒左右,价值人民币184.00元;过了一两天后,被告人董金又窜在唐某某家责任田的玉米地里盗窃玉米棒360棒左右,价值人民币165.00元;被告人董金于2014年9月20日,在九台市龙嘉堡镇大城子村1组刘某某家责任田的玉米地里盗窃玉米棒1000棒左右,价值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董金于2014年9月份的一天,在九台市龙嘉堡镇大城子村1组时某某家责任田的玉米地里盗窃玉米棒140棒左右,价值人民币64.00元。综上,被告人董金共盗窃六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241.00元,案发后,盗窃的玉米棒2500棒被公安机关扣押,现被告人董金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唐某某、刘某某对被告人董金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金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时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九价认刑字20141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董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董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意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曲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