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彭杰华与吴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华,吴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彭杰华,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吴建洪,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现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杰华诉被告吴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凤腾审 判 员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