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甄兰锁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甄兰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04号罪犯甄兰锁,河北省曲阳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作出(2009)曲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兰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947.7元。被告人甄兰锁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甄秀哲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甄兰锁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4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甄兰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