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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陈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君,陈嘉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41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嘉豪,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君与被执行人陈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丽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289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416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纪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