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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梁治为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治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371号罪犯梁治为,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作出(2007)台法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治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治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梁治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梁治为获得嘉奖12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7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治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治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谭 荣人民陪审员  黄长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