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河北埭**号。法定代表人陆国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凤鸣镇。法定代表人何宜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23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降膜蒸发购置合同》,另一份为《降膜蒸发器加工技术协议》。上诉人是按照《降膜蒸发器加工技术协议》为被上诉人加工生产的设备。故本案应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应由加工行为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签订了一份《降膜蒸发购置合同》及《降膜蒸发器加工技术协议》。双方在签订《降膜蒸发器加工技术协议》时约定由江阴丰力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按照被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要求,将其细化设计并形成系统图和加工蓝图,经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后才能进行加工和生产。由此可见,本案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江阴市,汉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汉川民初字第0231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陈萍审判员 龚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熊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