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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有、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宅基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有,黄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有,男,住浦北县。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马某某,女,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有、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宅基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强审判员 张光明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永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