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复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复议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顾洁玮,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虏克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执异字第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虏克公司以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虏克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上海虏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荣刚代理审判员 施泉根代理审判员 吉顺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