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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5-1号原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法定代表人:何成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啟文,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诚善里47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法定代表人:谈德勤。原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将二被告价值32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将担保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7层1室-12室的十二处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2月5日,原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20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局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7层1室-12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08019706、市2008019708、市2008019709、市2008019711、市2008019712、市2008019714、市2008019715、市2008019716、市2008019727、市2008019728、市2008019729、市2008019693)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