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二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新疆中大轮胎有限公司与陈道强、林云文、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大轮胎有限公司,陈道强,林云文,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二初字第1328号原告:新疆中大轮胎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东山区乌奇公路46号。法定代表人:掏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2日,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林云文,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3日,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奇台县北山煤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林庆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黎香,奇台县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大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强、林云文、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中大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259元、邮寄费160元,合计2419元,由原告新疆中大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