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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步鑫塑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银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步鑫塑业有限公司,宁波江北银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步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三北镇。法定代表人:黄雅珍。被执行人宁波江北银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周雯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步鑫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江北银欣吸塑包装有限公司[(2014)甬北商初字第7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